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党政办公室
 首页 | 部门概况 | 会议纪要 | 服务指南 | 保密工作 | 档案工作 | 脱贫攻坚专网 | 校园普法 | 信息公开 | 学院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院内发文>>正文
 
关于印发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渭职院党发〔2015〕47号
2015-10-15 11:06  

各党总支,二级学院、部门: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经学院2015年第8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9月17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特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具有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各类学生。

第四条 学生应当根据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指导下工作,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处理委员会日常事务,与学生工作处合署办公。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委员11名,其成员分别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生处、监察处、教务处、团委保卫处负责人、1名教师代表、1名法律顾问和3名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学籍、取消入学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九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应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逾期不受理;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形的可不受此限。

第四章 申诉程序

第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先行核查申诉事件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并对一般申诉事件做好调解、沟通工作;除有不在受理范围、申诉人撤回或终止申诉等情形外,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一条 申诉事件的处理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到会说明情况,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进行评议时采用不公开方式的,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2/3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及事件原处理单位,需要改变原处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学生工作委员会重新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应报院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结论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七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行回避。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关于成立学生工作委员会的决定 渭职院党发〔2015〕48号
下一条:关于印发大学生权益投诉受理规定的通知 渭职院党发〔2015〕46号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党政办公网 版权所有  电话:0913-2081532   技术支持:网络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