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党政办公室
 首页 | 部门概况 | 会议纪要 | 服务指南 | 保密工作 | 档案工作 | 脱贫攻坚专网 | 校园普法 | 信息公开 | 学院首页 
当前位置: 首页>>院内发文>>正文
 
关于印发大学生权益投诉受理规定的通知 渭职院党发〔2015〕46号
2015-10-15 11:05  

各党总支,二级学院、部门: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权益投诉受理规定》已经学院2015年第8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9月17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权益投诉受理规定

为了加强和规范受理在校大学生的投诉工作,切实履行学院投诉委员会对有关部门的社会监督,保护大学生合法权益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校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投诉原则

(一)投诉委员会依据规定受理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的权益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平等,公正,合法为基础,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三)学生投诉时,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使用商品或接受学校服务单位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但对造成损害的产品质量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原因,不应当强求学生举证。

(四)按学生投诉类别不同,分类受理。

(五)受理投诉是要严肃认真,接待同学要热情诚恳,做到微笑服务,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六)受理投诉时必须坚持无偿原则,否则予以严重处理。

(七)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学校媒体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学生投诉情况。

二、受理投诉范围

(一)下列大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投诉应予以受理:

1.平等受教育的权利。

2.教育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使用权。

3.知情权,指大学生对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学校的发展状况,自己所学专业的发展前景,对本专业的师资队伍水平,课程设置以及缴费情况的了解权利;以及商品的使用及注意事项的知情权。

4.选择权,指大学生有自由选择专业的权利,自由选择课堂和教师的权利,以及自由选择商品,交易,服务等权利。

5.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力。

6.教育教学质量保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高校有义务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及教学质量。

7.获得物资帮助权。

8.获得公正评价权。

9.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权。

10.组织,参加学生社团权。

11.选择就业权。

12.监督权。

13.申诉,起诉权。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

2.学生个人私下纠纷。

3.商品通过规定保修期或保质期的。

4.商品表明处理品的。

5.未按使用说明安装的。

6.被投诉方不明的

7.争议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

8. 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

(三)凡是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有关生活、学习和成长等各个方面,若向权益中心咨询,工作人员将竭诚服务。

上一条:关于印发学生申诉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渭职院党发〔2015〕47号
下一条:关于公布2013年度院级教学改革项目结题验收结果的通知 渭职院办发〔2015〕131号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党政办公网 版权所有  电话:0913-2081532   技术支持:网络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