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规定》已经学院2015年4月29日第4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5年5月5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信访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全院师生员工合法民主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程序和学院的安全稳定,促进教学科研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人、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学院及上级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要求,在规定和职权范围需要由学院处理的事项。本院教职工、学生不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
第三条 学院信访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学院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四条 学院及各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条件;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信访工作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坚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信访事项,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学院党政办公室主管信访工作,并设立信访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信访工作。
第六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党政办公室一名副主任兼任,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处理信访有关事宜。信访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办上级机关和学院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涉及多个部门之间的信访问题以及应由学院信访办公室直接受理的信访事项。
(二)受理、协调、转办群众通过来信、来访,书记、院长信箱反映的信访事项,并督促、协调、检查信访事项的落实情况和信访工作情况。
(三)及时研究、分析群众信访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政策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和处理意见,报告院领导和有关部门。
(四)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并采取措施,有效劝阻和疏导上访人员。
(五)主持全院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全院信访工作。
(六)每学期对信访工作进行总结,并报告学院主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七)根据学院领导和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上报全院信访统计数据和其他工作材料。
(八)认真做好信访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主管本部门信访工作,二级学院、附属医院指定一位负责人(原则上为总支副书记)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本部门信访工作,建立必要的信访工作制度,保证本部门信访工作顺利进行。
(二)接待本部门来访,承办学院信访办转发的信访件,处理一般信访事项。
(三)及时向学院信访办公室及相关领导反映信访信息,对重要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深入分析,向学院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协助相关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
(五)做好信访的答复及相应的教育疏导工作。
第三章 信访渠道及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八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各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应通过校园网或本部门网站、院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布本部门信访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及地点等相关信息,为信访人提供方便。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可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理由。
第十条 信访人如采取口头或电话形式提出投诉请求,信访接待人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请求、事实和理由。多数人反映共同意愿和要求的,应当采取书信等方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二条 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逐级上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学院、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学院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不得侮辱、威胁、殴打信访工作人员。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督办
第十三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各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予以登记。
学生及学生家长信访工作归学生所在的二级学院受理和办理。
第十四条 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并做好记录;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五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各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信访办公室应当在上级机关规定的时限内如期办结,如无规定时限,应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办结并报送处理结果。不能如期办结的,要向上级交办部门说明情况。交办部门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进行复查,并在15日内报送复查结果。
第十七条 信访事项因职责不清、受理有争议的,由学院信访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信访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15日内向学院信访办公室书面提出复查请求,学院信访办公室应在15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如需提交学院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信访办公室应在学院会议做出决定后尽快书面答复信访人。
信访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向上一级信访机构提出复核请求。
信访人如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学院信访办公室提出投诉请求的,信访办公室可以不再受理,但信访人所在部门要认真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工作。
第十九条 对信访人的合理要求,能够解决的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要讲清道理,耐心说明;对于不合理的要求应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疏导工作。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同时应在职权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条 学院信访办公室发现各部门在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促提醒,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况。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章 信访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在信访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给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二)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四)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人员或部门的。
(五)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的。
(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院对在信访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由学院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