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
《中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14年学院第11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5年1月16日
中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规范我院发展党员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教职工和优秀学生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第四条 学院党组织要通过业余党校及其他方式宣传党的政治主张,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建立并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教职工和全日制在校学生,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向我院党组织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本人向工作、学习所在党支部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并对递交入党申请书的人员进行造册登记。
第七条 党支部对递交入党申请书,无违纪行为且各方面比较优秀的申请人,在党员推荐、工会或团组织推优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讨论同意,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经党总支审批后报学院组织人事部备案(每年3月份、9月份各报一次)。同时建立积极分子档案,填写《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后,党支部应向支部全体党员通报,并及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党总支、党支部要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应积极主动地向培养联系人和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汇报时可采用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的形式(书面汇报要求至少每季度一次)。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学期要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学院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因毕业或调动工作离开学院时,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经过党总支转往调入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要分别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学院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发展对象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要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 学院业余党校每年4月份、10月份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未结业者,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每年上、下半年各发展一次。年初学院党委将发展党员计划下达各党总支,各党总支要严格按照计划,认真抓好落实。
第十九条 党支部要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支部委员会、总支委员会讨论认为合格后,上半年5月5日前、下半年11月5日前将发展对象的培养考察材料送学院党委进行预审。报送的材料应包括:
(一)入党申请书;
(二)自传;
(三)《×××分会推优表》、《团组织推优表》或《党员推荐表》;
(四)《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
(五)《群众座谈会记录表》;
(六)政审材料(包括外调材料);
(七)《发展党员班级和辅导员或班主任意见表》(非学生除外);
(八)个人思想汇报;
(九)发展对象培训结业证。
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需在党总支报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总支,对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由党总支发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同时按照学院《发展党员公示制度》的要求进行公示。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学院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 经学院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党总支审议。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 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审议后,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要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并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上半年5月30日前,下半年11月30日前党总支要将审议通过的材料报党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党总支应在一个月内通知党支部,党支部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也要通知党总支、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五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六条 党总支、支部应一个月内及时将学院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并认真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党总支、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其转正问题。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为正式党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需进一步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议后报学院党委批准。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
(一)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
(五)公示;
(六)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七)党总支审议;
(八)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一条 党委对党总支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总支通知支部,支部书记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因毕业或调动工作离开学院,应及时报告所在党支部、党总支。党总支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通过组织人事部转递给调入或接收单位党组织。
学院党委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要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市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各党总支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自传和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属教职工的交组织人事部转入本人人事档案,属学生的转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公示
第三十三条 公示对象
(一)经党支部委员会研究,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二)预备期满,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转正的中共预备党员。
第三十四条 公示内容
(一)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申请入党时间、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培训和政审、奖惩情况。
(二)拟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被批准为预备党员的时间、预备期内个人奖惩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示方式和时间
(一)公示方式。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教职工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教职工预备党员由党总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学生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学生预备党员,由各党总支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公示时间。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的公示应在报党委预审后进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公示,应在支委会讨论后、支部党员大会召开之前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三)公示期间,公示单位要公布专用电话、电子信箱,并确定专人负责受理来信、来访和来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要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公示要求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各党总支、支部在组织发展工作中,必须履行“公示”程序,并及时填写《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情况反馈表》、《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反馈表》,存入本人组织档案。凡未经公示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党委一律不予讨论和审批。
(二)公示发布后,全院师生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均可对公示对象的现实表现情况及发展党员的工作程序,采取口头、署名书信、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党总支、支部或学院党委、组织人事部反映。
(三)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要本着对党组织负责、对个人负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以真实姓名客观、公正地反映情况。党支部和所在党总支应当做好保密工作,维护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的个人权利。对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调查、核实和处理,并向反映问题的党员、群众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
(四)如果反映的是发展对象或拟转正的预备党员的个人问题,由其所在党总支、支部调查核实。对于经调查核实为事实的问题,党总支、支部应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报组织人事部备查。如果反映的是基层党组织的问题,由组织人事部调查核实后,责成其坚决予以纠正,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若有违反党纪政纪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拟吸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若有严重问题,则不予发展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若属一般性问题、暂时条件还不成熟的,可继续培养考察,暂缓发展或延长预备期;对于经调查核实不属实或不影响发展或转正的问题,应向有关人员解释清楚,可履行正常的入党手续或转正手续。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院党委、各党总支、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院党委将不定期检查各党总支、党支部的组织发展工作情况,如发现违反《党章》和本细则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若有违反党纪的,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登记表》、《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为上级党组织的统一制式表格,由学院党委统一发放,各党总支、支部和个人不能私自印制;《×××分会推优表》、《团组织推优表》、《党员推荐表》、《群众座谈会记录表》、《发展党员班级和班主任或辅导员意见表》、《党员发展对象公示情况反馈表》、《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情况反馈表》等由组织人事部提供统一格式,以党总支为单位进行印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渭职院党发〔2010〕22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定和解释,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均以本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