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院内教师申诉办法》已经学院2015年第8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8月29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院内教师申诉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规定,为维护广大教师的合法权益,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诉人、被申诉人
本办法所称申诉人是指学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被申诉人是指学院及其所设的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后勤服务集团等有关内设职能机构。
二、申诉内容范围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诉人可以向学院提出申诉:
(一)认为在人事安排、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教学科研、民主管理、培训进修、考核奖惩、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二)不服学院及其各二级学院、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
(三)认为在病休、退休或者退职后未能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的。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教师应当享受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
三、申诉处理机构
学院成立院内教师申诉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职能部门、工会、教师代表等组成,是学院处理院内教师申诉的专门机构。申诉委员会下设教师申诉办公室,具体负责教师申诉事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教师申诉;
(二)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及资料;
(三)组织听证;
(四)拟订申诉处理意见;
(五)院内申诉委员会委托的其它职责。
四、申诉程序
(一)申诉的提起
教师认为学院及其职能部门的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教师申诉办公室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申请期限至障碍消除之日起重新计算。
申诉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诉。书面提出申诉应当标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有委托代理的,应写明代理人的有关情况)、被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要求、申诉理由、提出申诉时间、有关证据材料等其他相关情况。
(二)审查受理
教师申诉办公室在接到申诉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对不属于学院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范围的申诉事项,告知申诉人,依法向相关部门寻求处理解决。
(三)听证
学院申诉办公室为查明客观事实,公正处理申诉,有权利组织进行听证。
1.举行听证七日前应当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2.除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3.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要求其回避;
4.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5.举行听证时被申诉人应当提出处理决定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政策依据;申诉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当事人之间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
6.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存档。
(四)处理决定
学院在对申诉事项进行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出处理意见,经申诉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根据不同情况,在受理教师申诉60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对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对于原处理决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撤销原处理决定;
3.对于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结果明显不当的,变更原处理决定;
原处理决定被撤销后,相关部门可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但不得以与原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决定相同的决定。
五、其他
(一)要坚持申诉与沟通、说服与调解等形式相结合,在学院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对学院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条例、法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二)受理申诉的人员是被申诉人,或者受理申诉的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申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回避决定由教师申诉委员会做出。
(三)被申诉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申诉处理决定的,或者对依法提出申诉的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经济、行政责任;造成申诉人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各部门工作的教育教学辅助及工勤人员的申诉,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