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5年第2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5月27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学院《关于加强高职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实施意见》(渭职院发〔2009〕53号)精神,加强我院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院教育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分类指导、鼓励特色、重在改革”的原则,加强学院内涵建设,提升我院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国家级、省级和院级三个层次,主要项目有以下几种:
(一)专业改革类项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重点专业、特色专业;
(二)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类项目: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
(三)课程建设类项目:专业教学资源库、精品资源共享课等;
(四)教师教学能力提升类项目:教学团队、教学名师;
(五)其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列出的相关项目。
第四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由学院安排专项经费,每年设立200万元项目基金,专款专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学院、承担单位、项目组三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组长由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为教务处、计划财务处、各二级学院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 “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规定;
(二)负责统筹项目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三)组织项目评审、立项、推荐、检查及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与监管;
(五)总结、宣传和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文件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承担立项后的监督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二)向学院报送本单位项目阶段进展报告,接受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的监控、检查和审计;
(三)每年12月底前,向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八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其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和申报材料的准备等工作,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与学校签订项目建设责任书,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计划实施进度和建设质量;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
(四)做好项目年度总结,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九条 “质量工程” 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及项目主持人不得随意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按有关规定报学院或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调整的视为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收回资助经费,撤销项目立项,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 申报立项
第十条 “质量工程”实行院级、省级和国家级三级申报立项,一般申报上一级项目应在下一级立项建设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后推荐申报。
第十一条 各单位根据“质量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积极培育、申报各类“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各级各类“质量工程”工作按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的申报时间进行申报,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书”并按规定时间报送。
第十二条 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申报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并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合格,并经领导小组批准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予以立项。省级、国家级项目申报,根据项目申报条件与要求由领导小组组织。
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学院“质量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类别,确定建设项目,组织申报。院级项目申报条件为:
(一)报建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基础和优势、有较好的发展前景,符合学院“质量工程”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要求,或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促进作用;
(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项目参与人应是该研究领域的学术骨干或技术骨干,有相关的研究或应用成果。
第十三条 批准立项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将严格“质量工程”项目的质量标准,为鼓励和保障教师积极建设“质量工程”项目,对于院级“质量工程”项目,学院将给予一定数额的建设经费,以保证各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实施。
第十五条 院级“质量工程”项目经过建设,被评为省级、国家级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教育部、陕西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规定,除使用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建设经费外,学校按照院级项目标准给予相应的配套建设经费。
如上级主管部门没有相应的经费,学校将在院级项目经费额度基础上增加一定数额的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为:
(一)国家级“质量工程”项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60万,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各40万,专业教学资源库20万,教学团队10万,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名师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各4万。
(二)省级“质量工程”项目:专业综合改革试点项目30万,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和实训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各20万,专业教学资源库10万,教学团队5万,精品资源共享课、教学名师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各2万。
(三)其他相关“质量工程”项目补贴金额由“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商定。
第十六条 “质量工程”建设项目经费采用一次批准总金额、分年核定拨付的办法。
第十七条 经费的使用实行“质量工程”建设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列出经费使用的详尽报告,并终止经费的使用,上报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备查。
第十八条 经费开支范围:
(一)图书资料费:指购买图书、翻拍、翻译资料以及打印、复印、制图等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围绕项目研究而开展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问卷调查、统计分析等所需的费用及资料录入、查询费等;
(三)调研差旅费:指为完成项目研究而进行的国内调研活动、参加相关学术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通讯费及其它费用;
(四)设备购置和使用费:指购买和使用收集资料、采集分析数据所需器材的费用,设备使用费包括资料录入费、资料查询费、上网费和软件费等;
(五)会议费:指围绕项目研究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费用;
(六)咨询费:指为开展项目研究而进行的问卷调查、统计分析、专家咨询等支出的费用;
(七)劳务费:包括项目成员的劳务费、稿费等,以及非课题组成员、教学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支出等。
第十九条 经费分配比例:
(一)项目管理费(指用于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管理环节需要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占总建设费用的5%,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掌握使用;
(二)调研差旅费和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项目建设经费的20%;
(三)数据采集费和仪器设备、材料、图书资料等购置费不得少于项目建设经费的60%;
(四)专家咨询、劳务费等其它费用不得超出项目建设经费的15%。
第二十条 凡使用“质量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使用。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组织专家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并负责组织项目组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指在建设过程中采用现场检查、报告会等方式进行年度检查和中期检查,或进行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建设到一定阶段时,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下发有关年度和中期检查的通知,组织专家对项目进展情况和阶段成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以决定该项目是否继续建设或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项目按规定时间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需及时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填写“结项报告书”、“成果鉴定书”等,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验收专家对项目进行最终验收。验收工作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举行报告会(PPT汇报),并结合进行实地察看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评审验收专家组根据相应的验收标准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出评价,将结果上报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审议,由学院研究通过后发文公布。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束后,由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资格,追回项目经费,项目单位3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省级、国家级项目检查与验收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和通知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院“质量工程”领导小组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学院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质量工程”项目所产生的一切成果均属学院所有,未经学院同意不得进行成果转让。
第三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经费、配套经费和补贴经费均从学院经费列支。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