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门: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第3次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2月3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以提高大学生的心理素质为重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坚持建设先行、立足教育的方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有针对性地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帮助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学习成才、人际交往等方面的困惑,提高身心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和身心健康协调发展。
第二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性原则;主体性原则;全面性原则;因材施教原则;平等性原则;预防为先、发展重于矫治的原则。
第三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
(一)养成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二)学会认识和适应环境,正确处理各种人际关系;
(三)掌握社会规范,形成良好道德品质、积极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情绪情感、良好意志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确立符合自身发展实际的积极生活目标,培养责任感、义务感和创新精神;
(五)树立在出现心理行为问题时的求助意识,维护自身心理健康。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常识;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途径和方法;
(三)了解常见心理问题、心理危机的应对方式;
(四)传授消除心理冲突和困扰的心理调适方法。
第二章 领导体系和制度建设
第五条 成立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主管学生工作副院长
副组长:学生处处长
成 员:各二级学院书记和各部门负责人
职 责:制定并实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规划方案和制度,组织协调开展全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支持解决落实过程中的问题。
第六条 建立健全宿舍、班级、二级学院、学院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建设完成基本符合标准的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各二级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安排兼职教师(辅导员)负责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并组建学生心理发展部,选定班级心理委员,协助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七条 制定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细则》《学生心理健康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心理咨询工作流程》《咨询人员守则》《心理咨询室工作制度》等。
第八条 全体教职工都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架和谐的师生关系,强化全员参与意识。新聘教师的岗前培训课程应有心理健康教育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对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公寓管理员的相关常识培训。
第三章 师资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第九条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根据1︰3000师生比配备专职心理辅导教师;兼职教师由人事处按有关规定聘任,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按规定计算相应教学工作量,落实必要的政策和待遇。
第十条 支持从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兼职教师参加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安排的心理专业学术会议和专业培训,开展科学研究,适时安排专兼职教师参加培训,考取资格和接受专业督导,并将师资培训和考试费用纳入心理健康教育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按不少于生均1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落实到学生处和二级学院,心理咨询中心和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活动经费从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项目中支出,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教学科研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逐步建立和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人事处、教务处、基础课部统筹聘任教师,安排课时,制定我院《心理健康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精选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逐步落实学生在校期间能接受心理健康课堂教育。
第十三条 心理健康课堂教学应充分考虑大学生的年龄特点和心理发展规律,教学内容应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多种方式开展。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联系实际开展科学研究,教研室、教务处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科研和教研计划,支持开展专题研究。
第五章 活动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教务处网络中心、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和二级学院合作建设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题网站,充分利用网上教育资源,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六条 开展专题讲座和团体辅导活动。专兼职教师根据心理咨询中心和心理辅导站的计划开展专题讲座,激发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十七条 充分发挥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主体作用。在心理健康普查、525大学生心理健康日宣传活动中,指导学生心理发展部开展团体教育活动。
第六章 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八条 根据行业标准建设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全院专兼职教师和辅导员共享共用,二级学院心理健康辅导站,充分利用辅导员值班室,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九条 多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开通心理咨询热线,专兼职咨询教师向学生公开咨询邮箱、QQ和咨询电话,实行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面谈咨询和网络咨询相结合。
第二十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应遵守咨询伦理规范和工作制度,坚持保密原则,严格管理咨询记录和档案材料,积极参与和开展咨询案例探讨,总结和督导活动,不断提高专业水平。
第七章 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工作内容和职责:
(一)制订学生心理咨询工作规划和相关制度;
(二)举办专题活动,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三)组织开展学生心理测量,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四)开展日常的咨询辅导服务工作;
(五)组织开展危机预防工作,及时对预警对象进行评估,制定干预方案并实施干预;
(六)组织培训和督导,提升专兼职教师专业技能。
第二十二条 心理健康辅导站工作内容和职责:
(一)建立健全二级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组织机构,指导学生会成立心理健康部,各班级选定心理委员,充分发挥学生朋辈咨询员作用;
(二)组织并指导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化;
(三)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认真做好心理危机学生的动态关注和跟踪服务,并定期汇总信息报送咨询中心;
(四)开展日常的咨询辅导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班级心理健康委员,具体职责如下:
(一)积极组织本班学生参与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二)关注同学心理健康状态,发现异常信息及时报告;
(三)做好朋辈心理咨询,并协助教师做好心理测量、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第八章 危机预防和干预体系建设
第二十四条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通过课程教学,活动开展,新生心理普查测评,个体和团体的咨询辅导,普及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心理危机情况,妥善的关注、疏导和干预。
第二十五条 依据《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落实学生心理危机预防和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