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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差旅费开支报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渭职院发〔2014〕49号
2014-11-04 14:53  

各二级学院、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经2014年第2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将学院《差旅费开支报销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差报销手续按原规定执行,于11月31日前报销完毕。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2014年11月4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开支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市财政局《渭南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渭财发〔2014〕170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学院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临渭区、高新区、经开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人员出差前须按规定办理出差审批单,并作为财务报销依据。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

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一等软席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

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厅局级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

第七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1)。

工作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见附表2)。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可以选择入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未按规定等级住宿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出差时间在5小时以内的,定点到机场、车站、单位等接送专家、领导的,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的60%给予补助。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赴外省市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1)。

工作人员赴省内及市辖各县市出差,按照市财政局统一发布的市(县、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见附表2)。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赴外省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省内各市(区)出差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包干使用,赴市辖各县市按每人每天20元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应提供会议、培训文件。

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填写公务卡开支报销单,与差费单一同报销。

第二十一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及出差时间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计划财务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使用公务车辆出差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学院按照规定报销。

工作人员公派外出参加各类短期培训、学习、进修、业务交流且有书面通知明确规定食宿自理的,报销差旅费时伙食补助分段计算:学习期在10天以内的按出差标准给予补助;学习期10天以上的,从第11天起按出差目的地伙食补助费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住宿应安排在培训文件规定的招待所、宾馆;不得报销与培训、学习无关的其他费用。

短期培训、学习、进修期间不报销市内交通费,只报销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

学历教育(攻读学位)、外出学习培训,按学院规定差旅费自理的,不报销差旅费。其他外出学习培训、实习实训活动,按学院有关规定报销差旅费,报销标准控制在本办法限额以内。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应为党政机关及业务主管部门规定要求参加的会议;不得审批参加各类商业性质、非政府组织举办和领导的协会通知的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事项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学院接受上级财政、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依规追究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外单位、企业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院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管理实行问责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二级学院、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报销票据不真实、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部门副职以及一般工作人员出差,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批;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出差,按出差事由由业务分管院领导审批;学院领导出差,分别由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审批。差旅费报销按学院开支报销审批程序办理(出差审批单见附表3)。

对出差人数较多、出差时间较长、差旅费用较大的事项,出差审批人事先应按管理职权向学院领导请示,征得同意后方可安排工作人员外出。

第三十条 教研、科研项目等专项经费列支的差旅费,也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开支报销暂行规定》(渭职院发〔2012〕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市级机关省外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1

北京

500

350

100

2

上海

500

350

100

3

海南

500

350

100

4

西藏

500

350

120

5

青海

500

350

120

6

江苏

490

340

100

7

浙江

490

340

100

8

宁波

450

330

100

9

广东

490

340

100

10

深圳

500

350

100

11

山西

480

310

100

12

辽宁

480

330

100

13

大连

490

340

100

14

福建

480

330

100

15

厦门

490

340

100

16

山东

480

330

100

17

青岛

490

340

100

18

河南

480

330

100

19

湖北

480

320

100

20

重庆

480

330

100

21

云南

480

330

100

22

新疆

480

340

120

23

江西

470

320

100

24

广西

470

330

100

25

四川

470

320

100

26

贵州

470

320

100

27

甘肃

470

330

100

28

宁夏

470

330

100

29

内蒙古

460

320

100

30

安徽

460

310

100

31

天津

450

320

100

32

河北

450

310

100

33

湖南

450

330

100

34

吉林

450

310

100

35

黑龙江

450

310

100

附表2

市级机关省内及市辖县市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单位:元/天

序号

市区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厅局级、正高职称人员

其他人员

1

西安市

460

320

100

2

榆林市

350

300

90

3

延安市

350

300

90

4

咸阳市

320

260

80

5

宝鸡市

320

260

80

6

杨凌区

320

260

80

7

铜川市

300

230

80

8

汉中市

300

230

80

9

商洛市

300

230

80

10

安康市

300

230

80

市辖各县市

280

220

60

附表3

出差审批单

二级学院、部门: 年 月 日

出差人员

姓名及职别

目的地

出行方式

□1.公车 □2.公共汽车

□3.火车 □4.高铁动车

□5.飞机

出差事由

起止日期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途中 天,住勤 天。

经办人

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意见

学院领导意见

注:此件作为差旅费报销凭据。

差旅费报销单

部门: 报销日期: 年 月 日 附单据

姓 名

职别

出差事由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途中 天, 住勤 天。

起 程

到 达

交通费

住宿费

伙食补助费

市内交通费

其它费用

小计

地点

地点

工具

金额

天数

金额

天数

金额

天数

金额

用途

金额

合计(大写): ¥:

单位负责人: 总会计师: 分管领导: 财务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 稽核: 出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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