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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的通知 渭职院党发〔2014〕23号
2014-03-03 15:44  

各党总支,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

《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已经2013年第10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研究、处理学院行政日常工作中具体问题或需要提交党委会议审定的问题的重要会议形式。为加强会议管理,提高会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副院长、副书记、总会计师、党委委员、院长助理、院党政办公室主任组成,由院长召集和主持。院长外出期间,可委托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内容,可请有关人员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出席人员超过组成人员的半数方可召开。

第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院党委会议审定的学院建设发展规划和有关重要行政工作的决议,讨论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工作措施。

(二)审议学院的办学宗旨、办学定位,制定并组织实施学院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改革,制定和实施教学计划、科研规划,检查评估教学质量和科研成果,制定和实施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四)研究学院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基本建设的重大问题;审议学院人事制度改革;讨论审议教职工的引进、考核、聘用、调配、进修和培训的有关办法。

(五)审议学院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审议学院的职工福利分配方案;审定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科研经费、行政经费、其他经费的使用计划。

(六)决定学院对外事务包括项目咨询、对外协作、合作办学等重要事项。

(七)决定全院性的奖惩事项,向上级机关推荐(建议)表彰对象及处罚对象。

(八)处理、决定日常行政工作需要共同商定的问题,通报工作情况。

第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会务工作由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负责议题组织、会议通知、会场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组织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审核和确定

第六条 凡属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和事项,各部门可提出提案,经审核后列入会议议题建议单。

第七条 凡提交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分管领导和议题提交单位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明确的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和意见;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议题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意见;没有明确意见的不得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第八条 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的议题,须由议题提交单位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报告单》,由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与议题材料一并送院党政办公室。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按照程序送审。审核程序为:党政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分管副院长初审→负责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审核→院长审定。院长审定后,正式确定为院长办公会议议题。党政办公室将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提前印发给参会人员。

第九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按原定议题讨论,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研究和决定

第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议题时,一般由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副院长报告情况,做出相关说明。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做出明确决定。对于暂不能做出决定的事项,应有明确说明,待再行研究后议定。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整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初审,负责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审核,院长签发。

第四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领导的重要工作例会,组成人员应在时间和精力上予以保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者,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与会人员应该按时不误。凡经过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都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情况或问题,可向院长反映,在未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十四条 实行候会制度。除会议组成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应按学院党政办公室的通知时间另室候会,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

第十五条 会议决定事项,除授权传达者外,其他与会人员无权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五章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推诿扯皮或拖延不办。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决定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议题呈提交单位按照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进行修改,送院党政办公室,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按照程序送审。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由院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记载办理情况和结果。分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时完成时,分管领导要主动向主要领导做出解释,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需要有以下项目:1.会议名称;2.开会时间、地点;3.会议议题;4.出席与缺席的人员姓名;5.会议主持人;6.每个与会人员的发言;7.会议决定事项以及通过决定时的情况;8.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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