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党总支,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
《党委会议事规则》(修订稿)已经2013年第10次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党委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为保证党委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渭南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由院党委委员组成,由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党委书记外出期间,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
第三条 学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必须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党委会议研究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市有关决定、指示及上级有关重要会议精神,讨论决定具体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学院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廉政建设及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学院教学、科研、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方案及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学院党政机构及二级学院、院级科研机构的设置及调整;副科级以上干部的任免、推荐、奖惩、考核和监督;人事制度改革、干部教育、干部调配和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
(七)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重要措施,年度进人原则及计划,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八)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资金的使用,预算外资金管理及使用,教育收费等重大问题。
(九)重大基建项目、重要资产管理及校办产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校内外的重大合作办学项目。
(十一)重大改革方案,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十二)重大突发性事件的处理。
(十三)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统战、老干及拔尖科技人才工作。
(十四)需要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第四条 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院长如有一人缺席,一般不研究干部问题;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第五条 党委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委会议会务工作由院党政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负责议题组织、会议通知、会场准备、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起草等组织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议议题的提出、审核和确定
第七条 凡属院党委会议议事范围的问题和事项,各部门可提出提案,经审核后列入会议议题建议单。
第八条 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分管领导和议题提交单位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出明确的可供会议选择的方案和意见;对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职责的议题必须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意见;没有明确意见的议题一般不得提交党委会议讨论。
第九条 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书记外出期间,可委托党委副书记确定。在确定会议议题时,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就会议议题充分进行沟通,交换意见,达成共识。
第十条 向党委会议提交的议题,须由议题提交单位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党委会议议题报告单》,由议题提交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与议题材料一并送院党政办公室。办公室审核登记后,按照程序送审。审核程序为:党政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初审→党政办公室与院长沟通→书记审定。书记审定后,正式确定为党委会议议题。党政办公室将党委会议议题以书面形式提前印发给参会人员。
第十一条 除特殊情况外,会议按原定议题讨论,一般不得临时动议增加议题。
第三章 会议议题的研究和决定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研究议题时,一般由提出议题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在广泛听取意见后,由会议主持人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贯彻 “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问题,要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充分协商的原则。如对重大议题的意见分歧较大时,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后再议。
第十五条 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党委集体讨论研究的事项做出决定后,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逐项明确给党委有关成员负责落实;其他领导成员要积极配合,形成推进工作的合力。
第十六条 回避原则。党委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本人及直系亲属、近亲姻亲等有直接利害关系时,有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事后汇报原则。对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重大问题,如遇特殊情况,个别问题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经书记和院长同意后可先行办理,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委汇报。
第十八条 审签原则。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印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会议记录人员负责整理,党政办公室主任初审,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书记审核,党委书记签发。
第四章 会议纪律和要求
第十九条 凡经过党委讨论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各位委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新的情况或问题,可向党委反映,在党委未做出新的决议之前,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也不得有任何与集体决定相悖的言论和行为。
第二十条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对应该保密的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会议记录未经有关领导同意,不得随意查阅。因泄漏会议内容及情况而影响工作和团结的,要严肃查处。
第五章 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对会议做出的决定,凡要求决办的事项,分管领导和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落实。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报告。主要领导要经常督促检查,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催办,并要及时将催办情况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每月通报一次会议决定落实情况,年终形成会议决定落实报告并向党委会议汇报。
第二十二条 分管领导要及时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汇报决议事项落实情况,必要时要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按时完成时,分管领导要主动向主要领导或党委会做出解释,说明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并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需要有以下项目:(1)会议名称;(2)开会时间、地点;(3)会议议题;(4)出席与缺席的人员姓名;(5)会议主持人;(6)每个与会人员的发言;(7)会议通过的决议以及通过决议时的情况;(8)记录人的姓名、职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