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党政办公室
 首页 | 部门概况 | 会议纪要 | 服务指南 | 保密工作 | 档案工作 | 脱贫攻坚专网 | 校园普法 | 信息公开 | 学院首页 
相关文章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站内检索  
 
当前位置: 首页>>保密工作>>正文
 
警惕!国家秘密岂可非法复制、记录、存储
2016-10-12 17:09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释义:“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主要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复制、摘抄涉密文件资料;擅自对涉密谈话、会议和活动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或录音、录像;私自留存、存储国家秘密信息或者国家秘密载体。在工作中,确需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应当事先报经有关部门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并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 

实例举证

【案例1】2008年,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中存有多份日记,内容涉及大量国家秘密。经查,计算机使用人华某将每天的日常工作和生活都记录在个人日记中,包括其工作中涉及的大量国家秘密。由于违规记录了大量涉密内容,造成泄密,华某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案例2】2003年,师某被借调到某涉密部门工作,协助起草了大量涉密文稿。2005年,借调结束后,师某觉得这些文稿都是其心血结晶,使用自己的U盘将有关涉密电子文稿违规复制带出该部门,并违规存储到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中,导致泄密。事件发生后,师某受到了党纪政纪的严肃处理。

警示:随着信息化的不断发展,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大量新型涉密载体,数码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扫描仪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在工作中普遍使用,数量急剧增多,泄密风险激增。尤其是电磁介质,具有体积小、容量大、复制方便等特征,应当在工作中引起注意。

上一条:机关人员保密须知工作
下一条:警惕!移动存储介质不可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关闭窗口

关于我们 | 反馈留言 | 帮助信息

党政办公网 版权所有  电话:0913-2081532   技术支持:网络与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