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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人员保密须知工作
2017-03-09 15:46  

(一)保密守则“九不要”: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不该问的国家秘密不问;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国家秘密不记录;不在私人交往中涉及国家秘密;不在公共场所办理、谈论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在没有保密保障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中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通过普通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政、互联网和普通传真机传递、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载体;不携带密件、密品到公共场所参观、旅游和探亲访友。

(二)涉密纸质文件管理“五不准”:标有“内部资料、商秘、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纸质资料,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严格人防物防技防措施。不准随意转发播发;不准随意复制汇编;不准个人留存保管;不准随意扩大阅知范围;不准自行销毁,确保密级文件不失控、不丢失、不误销。

(三)手机使用“五不能”:不能使用来路不明的手机;不能用手机谈论秘密事项;不能带手机进入涉密场所;不能拍摄涉密事项;不能随意将手机借给他人使用;不能在手机中存储或发布任何涉密的文字或图片,以及标有“秘密、机密、绝密”字样的电子文档。

(四)计算机网络技术防范“八不得”: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不得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不得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互联网上的数据复制到涉密计算机及网络;不得使用具有无线互联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信息;不得擅自将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不得将未经专业销密的涉密计算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处理。

 (五)网站信息发布“六必须”:上网信息必须履行保密审批手续;信息内容必须依据相关保密事项范围进行审查;刊登、转发相关文电必须征得文电制发部门的同意;上网信息保密审查人员必须向保密管理部门备案;网络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保密培训并持有保密资格;必须做到涉密信息不上网、上网信息不涉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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